
邓玉娇案的法理分析
邓玉娇案,基本有了个结论,结论下得之快,倒是有别于其他的类似案件。相比于哈尔滨的六警察案,巴东警方体现的“敢作敢为”确实不同于东北的“死拖硬泡”。同样的纵横捭阖,也有风格的不同。法律上的问题其实清楚,
邓玉娇案,基本有了个结论,结论下得之快,倒是有别于其他的类似案件。相比于哈尔滨的六警察案,巴东警方体现的“敢作敢为”确实不同于东北的“死拖硬泡”。同样的纵横捭阖,也有风格的不同。法律上的问题其实清楚,关于是否故意杀人的问题,先要看邓玉娇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假想防卫。若是假想防卫,则就是否认了性侵犯甚至不法侵犯的事实。那么,性侵犯的事实是否存在呢?从已经曝光的案情看,不说邓姑娘与黄某人别无旁证的强奸未遂情节,也不说邓玉娇是被推坐还是按倒在沙发上,更不说其要求的是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单只说坐着的邓姑娘挥着水果刀就可以致邓官员等于死伤之地,就足以说明邓黄等人俯身邓姑娘之近。不仅近,而且堂堂男人面对一推就倒的一弱女子举起的水果刀,竟然没有凭本能直接地钳住其握刀的手以自卫,可见邓官员的手正另有“公”干。这不是妄测,试想两个人如果单纯的打架,当然要专注控制对方的手,既可以防止伤了自己又可以有效制服对方,而邓官员并没有专注于此,只能说,他推坐邓玉娇,不是单纯的要制服她,不然推坐后尽可以采用钳住手按住腿的常规克敌之策。配合前因后果还原语境,可以推断他是立刻有了“上下其手”的企图。这种企图必然不只是心中动念的犯罪预备,而是必然有付诸肢体的实行行为,否则的话,引发的应该是双方的静态对峙,而非刀光血影的混乱打斗。由此,邓玉娇的防卫动机就不是假想。不是假想防卫,就不该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把前面推论视为胡言乱语,但邓黄等官员的推坐、强迫异性洗浴、钱砸脑袋等行为也足以表明邓黄等人的侵害行为是事实存在的,绝非邓玉娇的假想。巴东警方知错就改,断然把先前的“故意杀人”改为“防卫过当”,确实是其雷厉风行的果断作风的一贯体现,敬佩!
但真的就是防卫过当吗?认定防卫过当,虽然承认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是仍然可能是在否定性侵犯情节的存在。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行为构不成猥亵,或者我们所推测的其上下其手的行为也没有,只按单纯的打斗和已披露的事实并结合案发的场所看,异性洗浴、钱砸脑袋、推坐,不让走,洗浴城,这几个字眼合起来构成的语境,一般人看来会想到什么呢?一般人会想到的,就该允许邓玉娇也会那样想;一般人会倾向于把所想推断为事实,就不能说邓玉娇在面对三个酒色财气、霸气俱全的臭男人所预想的性侵犯是没有依据的。要不然,警方该怎么解释案发场所“梦幻娱乐城”后来的被查封,总不至于为了一个服务员的杀人行为就给封了吧?再者说,“异性洗浴”真就能洗脱“特殊服务”的污点吗?不管怎样,只要是强迫进行的,不管是异性洗浴还是特殊服务,都是性侵犯。除非邓黄等人洗浴时穿着裤子,否则违背对方意愿展示性器官就是猥亵。如果不是,那么就是认为异性洗浴、推坐、钱砸脑袋等行为其实都是无涉性侵犯内容的口角,仅为口角之争就杀人,那么邓玉娇就是故事杀人;仅为口角之争,黄姓官员也不该被治安拘留。这是依据警方目前公布的案情调查结果所能够推导出的处理结果,而据其目前的处理结果所应该牵引出的案情应该是也只能是性侵犯意图至少是猥亵意图的存在。所以,巴东警方这里是自相矛盾,而为什么可以这样自相矛盾着,他们隐晦了什么事实,相信谁都能猜到个大概。但也正因为是猜测,才更期待真相大白。不过,至少防卫过当的认定挽回了些民心,我们响应“理性”,逻辑上可以确定至少猥亵意图甚或行为是存在的。那么,接下来,运用理性,逻辑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猥亵意图认定的前提下,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上的无限防卫条款可以适用的是正在进行的强奸,并没有提及猥亵,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在进行中的强奸与猥亵,其界限又在哪里呢?当事人又如何能够判定对方要实施的到底是强奸还是仅仅是威胁呢?若是等到强奸已经既遂,当事人明白了对方是要强奸而非猥亵,才可以实施方位,那么,对于既遂的强奸,是已经实施完毕的不法侵害,又不再符合防卫的时机,若有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意是鼓励人们防卫,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行为的肆无忌惮。无限防卫的设定更是基于如此考虑。由此,同为性侵犯的强奸与猥亵,且在行为进行当时确实难以分辨加害人意图的,应以强奸为定,当事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限度的限定,都为正当。否则意图辨明再行防卫,还何谈强奸场合的正当防卫?保护防卫人,而非被防卫人才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宗旨。难道说,只有当强奸已成既成事实的时候才能防卫吗?这个时候再防卫,有可能是事后防卫,还防卫个啥?结合邓玉娇案件,推搡、辱骂、强迫的情节存在,都可以说明其猥亵意图和强奸意图的混淆存在,在面临大概可以确定的性侵犯危险的情况下,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当属于正当,不涉及限度问题。既然巴东警方把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那么这一认定背后的逻辑就是这样的。
基于以上,我们可以说,邓玉娇案件即便从已经披露的事实看,邓玉娇的行为也只能是正当防卫。
以上都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分析。抛开技术,从法理层面,即便考虑法律实施过程中人的因素这一普遍现实以及中国的更为现实来说,也更该慎重,尊重舆情。中国的法治,其实是党用什么来统治的问题。这种法治如果不用民主意念督办为一种区别于专制和自由主义的集权式法治,则或者危及党,或者危及法治。当然这是长远之计,当务之急,是各自厘清党与法治。就党而言,面临的问题是肃清腐败;就法治而言,面临的问题是约束权力。党治理腐败也要从限制权力开始,防止人在不可避免要采用的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欲等的不确定因素。法治要贯彻下去,也是要约束权力,用法律约束政府权力从而使政府服从法律而非法律服从政府。党内约束权力,靠法律,法治约束权力,靠权利,用人民的权利约束政府的权力。如此,对邓玉娇案的众议纷纷,不是网络舆论干扰司法,而是民众在行使其法定的监督权。如果司法已经独立,如果独立后的司法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不公,那么,这种舆论的影响力对司法或者政府的干预或者可以说是不恰当的。但是,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司法事实上的不独立,官员事实上的很多腐败,权力事实上的很多滥用,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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