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看花的脑子与“几百年才出一个的稀罕物”
看到一则消息:9月2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其中“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
看到一则消息:9月2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其中“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这一条款。并有评论说,代言人只是广告中的一个“道具”,而不是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即不是广告的主体,不应在广告法规调整的范围。广告是否虚假,不在代言人是谁,而在于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这责任应由广告的主体负责。而“名人”是否为不良商家代言,是属于道德领域的事,应该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来规范。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法律不宜插手,手伸得太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尊严。该缩手时且缩手,更彰显了立法的理性。看了这则新闻,想起前不久杂谈争论不休的“郭德钢、葛优代言广告”的争论,雾里看花当时坚持的立场倒是与浙江省的人大常委们不谋而合。由此看来,雾里看花的脑子也不是什么“几百年才出一个的奇才”,至少是与人家浙江省人大们的版本相近,“几百年一个的奇才”完全是雾氏的烧包言语。
再扯些题外话。刚刚看了看杂谈版面,看见屎壳郎又在推粪球,说什么“要与雾里看花保持一致”?懒得点开那帖子看也知道里面的内容是什么,无非又是版主不公啦、双重标准啦、雾里看花是个臭流氓之类的言语。觉得这屎壳郎倒真的是有一股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穷追不舍狂咬雾里看花后脚跟的毅力,可怜复可笑。
据我所知,雾里看花在杂谈玩的时间绝对不会比现任版主以及大多数板油泡在杂谈的时间短,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杂谈的版主也如流水似的换了一批又一批,而为什么一直以来*屎壳郎*都会在不停地投诉、申诉版主的不公与“双重标准”?这实在是一个颇具玩味的现象,别人俺不知道,反正我一想起来就觉得可乐,有时候吃撑了消化不良,就拿这事消食,比江中牌消食片还灵。
又看到灭灯师弟关于雾里看花是“校霸”的发言,也引来一片砖头,我也觉得用“校霸”来形容雾里看花有点不妥。因为雾里看花并没有主动地去欺负小同学,虽然他常常打架,并且经常把对方揍得鼻青脸肿,但由他主动生事的情况却少,充其量只能算是防卫过当。
而在我看来,雾里看花就像是那个被孔子骂为“朽木不可雕、粪土之墙不可圬”的宰予,在课堂上不老老实实听课,带头违反纪律打瞌睡,平时敢跟老师争辩,有时候连孔子都会被他驳得哑口无言,所以才会有“朽木、粪土”的严厉责骂。
在杂谈,雾里看花就像宰予,是个高材生,能言善辩。虽然也有发浑的时候,但最后却总能站回到“规则”的方阵里去——不是屎壳郎说的那样,“规则”与雾里看花保持一致,而是雾里看花自觉地回归到“规则”中。而版主,就像孔子,对自己的高材生是喜爱的,对待高材生的错误也是严厉的,该封的时候封,该删的时候照样也删(封不封得住那是另一回事,至少老师在对待弟子的态度上是一样的)。但这一样的态度,在不一样的人眼里看来,就有了不一样的效果。有的人可以因为自己偶尔被封了删了,就如丧考妣地到处投诉喊冤,指责版主的“双重标准”(屎壳郎是最佳样板),却看不到别人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处罚,进而一口咬定版主是在搞“黑幕”、“小团伙”等等等等,长年累月,如此这般,也不知道他累不累?据此看来,如此敬业地钻牛角尖的,倒真是“几百年才出一个的稀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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