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买单?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等等,义务帮工或者说无偿帮工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是,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受伤或者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例也确实不少,有的还因此发生纠纷,闹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等等,义务帮工或者说无偿帮工的事例比比皆是。但是,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受伤或者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例也确实不少,有的还因此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习某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709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对在帮工活动中义务帮工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应被告之邀到被告处帮忙清理杂物,被告并没有拒绝,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来,受到人身损害,经鉴定为颅脑外伤后轻度精神,记忆力障碍,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无需护理依赖。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致自己身体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助人为乐美德的体现,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帮工人应积极主动承担义务帮工受害的法律责任,以免让助人为乐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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